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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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鑑定 錄音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特斯拉不是道德勸說可以解決
1
上海車展是大陸汽車業年度盛事。
可是所有汽車廠精心籌劃的新車發表,風頭卻完全被特斯拉搶走。
因為幾位特斯拉車主,穿著“特斯拉煞車失靈”的襯衫,在特斯拉展位前抗議,還跳上一輛特斯拉的車頂,引起現場媒體騷動。
車主當場被保安扛走,上海警方則將其中一位車主以擾亂公共秩序,裁處行政居留五天。
大陸中央政法委,發表聲明譴責特斯拉。
一向高傲,絕不認錯的特斯拉,竟然在深夜道歉。
車主的維權手段,
付出代價,應該也是事前想過了。
可是,這件事的本質,卻比“鬧事”更嚴重千倍。
2
真相
車主說,父親載著車主跟家人,在紅燈前要踩煞車時,發現無論怎麼踩,都無法煞車。
她們的車在連續追撞兩部車,再撞上路旁才停下。
父親輕微腦震盪,家人受傷。
車主認為不是父親駕駛不當,而是特斯拉煞車失靈,要求退車還款。
但特斯拉堅持他們看過後台的行車數據,說車子並沒有瑕疵,而是車主方違規駕駛,時速約120公里。
車主則堅持,當時時速是60-70公里。
地方市場監管單位出面協調,讓第三方鑑定單位鑑定。
卻因為車主不信任那家被指定的鑑定單位,怕掉入陷阱,不願接受那家鑑定單位的鑑定。
於是,事件變成羅生門。
誰說的才是真的呢?
3
大陸至今,有關特斯拉煞車失靈或其他失控的指控,已經有十幾起。
特斯拉無一例外,都是堅決不認錯的。
轉頭指控是車主操作失當。
或是說地太滑。
一次甚至指控是中國電網的錯。
中國電網拿出事實打臉,特斯拉才不情願的道歉。
特斯拉如果沒錯,只是態度倨傲,那是一個層次。
但如果明明產品質量嚴重出問題,卻可以逃避問題。
那就不只是傲慢而已了。
那,誰能找出事實?
4
球員兼裁判
但,所有行車數據,都在特斯拉手上。
車主開車產生的所有數據,自己是看不到也摸不到的。
車主要如何證明自己對,特斯拉錯?
3月11日海南車主也發生煞車失靈問題,特斯拉人員到場後,開著特斯拉,果真煞車失靈。
車主手機都拍下完整的煞車失靈畫面了,特斯拉依然不承認。
並且,拒絕交出行車數據。
那,車主要怎樣才能證明,當下確實發生煞車失靈呢?
這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即使有第三方鑑定單位,但除非能拿到特斯拉的完整後台行車數據,才可能找出真相。
5
數據即證據。
在嚴重的交通事故之後,汽車廠有沒有權力不交出行車數據?
警方有沒有權力要求特斯拉交出數據?
最重要的是,行車數據與資訊是誰的財產?
車主有沒有權力拿到自己開車產生的所有數據?
車主買了車,開自己的車所產生的行車數據,難道竟然可以變成汽車廠的私有資產?
甚至捏造數據,用來陷害消費者,以保自己不用賠償?
6
21世紀的商業行為,有許多產業,仍然是匆叢林法則。
肉弱强食,弱的,不但是競爭者,更是消費者。
新興汽車,都以智能與連網號召。
許多設備都完全電子化了。
一但連網,一但全面電子化,就會產生系列數據。
根據系列數據,再加上車內攝像頭與錄音設備與行車紀錄儀,那麼,車主變成為楚門的世界裡,被實時監控的主人翁了。
汽車廠擁有車主的生命軌跡,因此產生了有價值的紀錄。
大量的車主,終其一生,產生大量的生命軌跡,對汽車廠,創造無價的大數據。
而汽車廠竟然可以拒絕提供給車主?大廠將擁有對車主有用或有利的證據隱匿,是可以被允許的?
而車主的生命軌跡,會不會被汽車廠出賣?
法律必須糾正這樣的偏頗,不然,消費者將成為科技大廠的奴。
7
汽車跟手機或個人電腦不同。
它跟生命財產安全的關係太密切了。
汽車還可能成為移動的殺人利器。
不但是車主安全跟汽車品質有關,路上其他汽車與行人,也得依賴別人汽車的品質,才能保平安。
所以,汽車的安全性,遠比科技換代或流行重要太多了。
特斯拉煞車失靈的比例如何?
這件事豈能沒有真相?
我們怎能允許路上行走的汽車,有嚴重的煞車失靈問題,還堂而皇之的高價佔領市場?
8
個別消費者要對抗特斯拉等級的企業,都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痛苦抗爭。
特斯拉太有錢了。
有大批公關人員,有廣告與公關預算,有利益關係者,有社會網絡與各種關係,更有很多律師。
消費者怎麼能對抗得起?
而關鍵證據,又在特斯拉手裡。
所以,我們必須想辦法,讓消費者可以對抗大企業。
因為,只有讓消費者可以對抗大企業,企業才會被糾錯。
因為所有過去的案例,都告訴我們,道德勸說企業,是沒有用的。
只有嚴格的監督管理,嚴罰重罰,才可能讓驕橫不法的企業,學到一丁點教訓。
9
特斯拉前兩天,在美國造成兩死的起火車禍。
詭異的是,德州當地警方堅持駕駛座上沒有人。
那麼,是自動駕駛惹的禍?
可是,馬斯克第一時間否認,說後台數據看到顯示沒有自動駕駛。
但警方顯然不買帳。
德州警察表示,將拿搜索票去特斯拉調取原始數據。
真能拿到沒被竄改的數據嗎?
但無論如何,只有公權力,才可以馴服企業怪獸。
車禍 鑑定 錄音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普】關於「司法相驗 vs 行政相驗」的區別
前陣子因為一些事件讓大眾對於司法相驗(包含解剖)有一些不正確的理解與誤會,也讓大家又注意到地檢署檢察官與法醫的重要工作之一——相驗。
關於相驗的知識,請見本文末延伸閱讀的四篇文章。
我們今天要來分享雲林地檢施家榮檢察官在雲科大授課的PPT其中幾頁,並補充說明 #司法相驗 和 #行政相驗 的區別。
(*下文除參考自施家榮檢察官的PPT外,並佐以本粉專作者補充說明——都是法規分析與檢察官相驗實務經驗的分享)
關於死亡之認定:
醫院、診所(醫師)—死亡證明書
衛生所(醫師)-行政相驗—死亡證明書
地檢署(檢察官、法醫師/檢驗員)- 司法相驗—相驗屍體證明書
少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民事裁定(死亡宣告)
關於醫院與衛生所開死亡證明(行政相驗)vs.司法相驗的區分,在醫療法第76條可見明確的規範:
👩🔬醫院診所開死亡證明👉Ⅰ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所在地衛生所或指定醫療機構檢驗屍體(行政相驗)👉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第3項
⚖️司法相驗(檢察官和法醫的工作)👉Ⅲ醫院、診所對於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司法相驗程序的主要人員有:
-承辦之司法警察(拍照、聯絡家屬、製作警詢筆錄、初步蒐證)
-地檢署人員
檢察官(程序主導)、地檢之法醫師(檢驗屍體)、書記官(紀錄、錄音)、司機(移動)、法警(受理司法警察報驗)
-其他人員
葬儀社人員(翻屍體)、鑑識人員(採證) 、法醫研究所之法醫師、特約法醫師(死因鑑定及解剖) 、其他鑑定人
司法相驗程序的流程:
– 初步相驗(包含 #檢查屍體外觀、#抽取體液化驗 等)
– #必要時解剖
– 發給 #相驗屍體證明書(效力上就是死亡證明,可以辦理除戶等程序)
– 如有發現犯罪嫌疑則由檢察官簽分偵案調查
補充:如警方調查階段就發現犯罪嫌疑,例如車禍等,警方也會製作移送書報告檢察官,相驗案件則併入偵案處理--這部分是各地檢與警局的分工聯繫細節,外勤檢察官會與警方討論後指示處理方式。
補充: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驗是檢察官的職權,該法第218條第1項明文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也就是在發現非自然死,或懷疑不是自然死的屍體時,就應該由該管司法警察單位製作報驗卷宗,報請該轄地檢署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
如果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無法透過屍體外觀以及現場跡證來判斷,就必須進一步透過解剖程序來釐清疑點。至於有沒有解剖的必要,會由檢察官本於刑事偵查的專業、法醫本於法醫學的專業,共同討論後決定。事實上,檢察官與法醫決定解剖,反而是增加工作負擔,之所以決定解剖,純粹是基於專業以及探求真相的使命。因此,每件解剖的決定,都是基於高度專業與審慎討論後的判斷。
(參見:〈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https://bit.ly/32NNT0G )
------
關於相驗的法普知識-
延伸閱讀:
🔍〈載浮載沉的一世空白——淺談檢察官的「相驗」工作〉:http://bit.ly/37OD79L
🔍〈最難的是人情世故——從相驗案件反思「靠關係」的臺式特色〉:http://bit.ly/30Rjo6k
🔍〈司法如何獨立?一件檢察官「不知變通」的相驗案件〉:http://bit.ly/2D6gzV2
🔍〈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https://bit.ly/32NNT0G
車禍 鑑定 錄音 在 剛剛去了行車事故鑑定會議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因為無法錄影錄音,沒圖也沒真相純抒發心中無奈跟不平也給以後類似狀況各位 ... 事由我開車於交通尖峰(上下班時間)下交流道時內切入車道時與機車車禍 ... ... <看更多>
車禍 鑑定 錄音 在 [分享] 車禍事故處理&後續事宜參考- 看板biker 的推薦與評價
網頁版:https://www.ptt.cc/bbs/biker/M.1531040814.A.962.html
其實這篇本來很久之前就想發,不過一直很懶得弄。
再加上其實整起事故到處理完花了一年半,最近比較有空就稍微弄一下。
文中有大量圖片,有些可能有點模糊,我也懶著拍了。
有些相關個資已經碼了,看起來很粗糙請別介意。
提告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重點是拿回損失,純粹要出口氣,那可忽略這篇,直接提告
提告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重點是拿回損失,純粹要出口氣,那可忽略這篇,直接提告
提告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重點是拿回損失,純粹要出口氣,那可忽略這篇,直接提告
時間上有些已經不清楚,所以抓個大概,讓一些板友參考
保險狀況:我方: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
對方: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 (可是不簽字出險,__)
原車禍當下影片:https://youtu.be/kfawURCcRXg
車禍現場圖集(有興趣請自行點入,這部分不開圖):
一、各事件時間表
日期 事件名稱、備註
--------------------------------------------------------------------
2016.06.27 車禍、筆錄、就醫、探望
2016.07.04 申請事故現場圖
(7天後)
2016.07.27 申請初判表
(30天後)
2016.08.03 拿到初判表
2016.12.2X 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有點忘詳細時間了QQ)
2016.12.27 第一次調解
(邊提告邊申請調解)
2017.03.03 收到偵查庭傳票
(這邊是公文寄出日期)
2017.03.20 開偵查庭
2017.05.03 第二次調解
(檢察官希望我們再調解看看,我方也接受)
2017.05.XX 收到車鑑報告
(大學快畢業前收到掛號)
2017.08.XX 收到我方不起訴及對方起訴書
(詳細時間沒記,但公文是07.25出來)
2017.10.XX 再次收到法院傳票
(詳細時間沒記,但公文是10.18出來)
2017.12.09 對方願意談和解
(簽署和解書時間)
2017.12.11 投遞刑事撤告書
2017.12.14 原調解庭、法庭開庭時間
(因最後撤告所以也不用去了)
二、車禍當天(2016/06/27)
事故當下先注意自身安全,可以的話有三角錐之類的可擺放提醒,然後馬上先關電門。
盡可能不要動車輛,然後立刻報警,如有傷亡報警時請告知,因為交通隊會介入。
之後交通隊、救護車來後,傷患會先送救護車,交通隊也會做酒測、記錄事故現場。
然後會請當事人去交通隊做筆錄,筆錄當下會錄影,請好好思考自己當下情況。
做完筆錄後會請當事人簽名確認筆錄內容正確。
最後會拿到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上面會有雙方資訊,包含姓名、車牌號碼、地址,以及一些注意事項。
民事追訴期 2年、刑事追訴期 半年、7天後可申請道路事故表、30天後可申請初判表
之後我先走到平常去的車行告知發生事故,
需要道路救援到車行,然後車行老闆載我回去宿舍。
之後我聯繫家父、家母前來,先到醫院就醫,拿取驗傷單(告刑事用)、醫療收據(理賠用)
驗傷單:
醫療收據:
然後透過事故聯單聯絡到對方,因為對方也有傷,所以去了解一下傷勢。
三、事故後處理 (調解、提告前)
由於我方有保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所以就連絡保險員。
然後請車行開立估價單後,對方保險員也來車行看車後就先修車了。
估價單:
收據:
之後事故發生後7天,申請事故現場圖
期間對方保險員一直很希望和解,但對方完全不想簽名出險
然後30天後我方申請初判表,很幸運的無肇事責任。
對方看到這初判表後,一直說要去問承辦員警為什麼會這樣
然後...就失聯了,包括她的保險員也聯絡不到他。
四、第一次調解及提告
由於對方基本上就是一個已讀不回,期間有去詢問公所常處理事故的人員。
他說這情況建議提告及調解並行會比較好。
因此,我方在刑事追訴權結束前提告並同時申請第一次調解。
車禍提告過失傷害有2種方式,
1. 到交通隊拿驗傷單、事故聯單提告並做筆錄 (我方採取這方式)
2. 直接到法院寫訟狀 (對方就是用這方式)
然後也收到了調解通知書:
到了調解當日(2016/12/27),對方沒出席且聯絡不上,因此調解失敗。
如果是這樣,請記得跟公所人員說要申請調解不成立書,已證明是對方不來或不肯調解。
調解不成立書:
五、偵查庭及第二次調解
由於第一次調解沒成功,自然我不會撤告,因此收到了偵查庭傳票
偵查庭當天(2017/03/20),我終於再次見到對方了,雖然互相沒對話。
開庭後,只能本人進去不可錄音,不然對話蠻有趣的。
檢察官是位年輕的大姊姊 >///<
然後基本上我進去沒被問話,都是檢察官再問對方。
對方又很天才的胡說八道,檢察官都傻眼一直重問想問清楚。
最後檢察官問說有無調解過,我回答有過一次,但對方未到。
對方則回答沒收到通知,檢察官再次吐槽,那為什麼收得到偵查庭傳票。
對方再次沉默,之後檢察官問我說能不能再調解一次。
我表示接受,之後案子又被送回調解委員會。
之後又收到調解通知,然後第二次調解(2017/05/03)
對方又無故未到,公所人員打電話聯絡,這次有接電話。
但對方稱忘了,希望我方等她一小時,我方拒絕,第二次調解再次失敗。
然後又申請到一張調解不成立書:
六、收到車鑑報告
之後這件事其實就一直沒下文,我方也只能等候法院通知。
在2017年5月左右突然收到掛號,裡面是車鑑後的報告。
當下我跟家父告知收到這掛號,他還一度以為是詐騙XDDD
最後查了一下資訊,確認是正式公文的,結果是再次無肇責,心中有鬆半口氣。
車鑑報告:
七、收到雙方起訴書(我方不起訴、對方起訴)、法院傳票
收到我方不起訴書及對方不起訴書(2017年8月),心中的才真正的鬆了口氣。
接下來就是等法院開庭,之後在2017年10月收到法院傳票,開始等待開庭。
我方不起訴書:
對方起訴書:
法院傳票:
八、和解及撤告
最後在開庭前一週,對方突然很積極的與我方聯絡,想要談和解事宜。
當然不免得一直哭窮,我方原本希望賠償金額為25K左右,但家母心軟答應降為20K。
之後(2017/12/09)就是對方堅持約在交通隊,當下我方拿15K現金,剩餘5K分期(1期1K)。
和解書:
簽完和解書當下其實我方原本想直接把撤告書簽完名後給對方投遞,但對方一直說不要。
由於簽和解已經是晚上,我也不住在桃園了,之後3天才有空去投遞撤告書。
撤告狀:
由於撤告所以原定的開庭也就沒去也不必去了
和解分期的5K其實是抱持著,有就算撿到。
最後意外的在第一期對方將全額匯款過來,雖然後來在Line上有說些不太好聽的話。
但總之事情就是終於落幕了!
總結:
基本上我完全不同情對方,
明明有保險不出險,調解也完全不在乎。
這事情從我升大四暑假搞到我研究所才落幕,還要一直跑桃園。
算上時間成本,完全不划算,所以某些板友很愛推人提告的。
請先想想有沒有這麼多時間處理後續法院部分,傳票來是不管你有沒有空的。
最後,感謝我研究所法律系畢業的室友提供諮詢。
以及之前PttLifeLaw的
ych1022、bearq258、wallachia、iscu、bluedolphin、justicesword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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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43.2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531040814.A.962.html
第一次和解對方直接不到又失聯,害家母搭車來桃園又回去,我當下其實很火。
還好我只是桃園讀完書搬回到汐止而已,還不算很遠。
但我同意對方愛理不理,不告她就繼續當沒事。
不過就算沒有第二次調解,依車鑑的時間,我想從事發到開庭至少一年差不多。
打民事不划算,要扣押也扣不了東西,還要花錢去執行。
大家都可以多討論,不管喜不喜歡我做法都可以。
這篇目的本來就是寫來給一些沒處理過車禍的人參考用。
然後車禍當天我有去對方住處探望,她的確是連自己車上有保什麼都不清楚。
是後來對方保險員說她有保第三人責任險的,但保險員也無奈她不想處理。
然後我跟對方碰撞點明明再她車道外側,總之我聽到也是傻眼。
更別提像我這案子對方直接壓半年期限直接去法院投訟狀,如果有一點過失就去了。
因為在警局提告,承辦員警還會通知對方來筆錄,直接丟訟狀到法院好像不會?
兩萬對她應該已經不是能隨便抽出的錢了,但我真心不會同情她就是了。
說白了,很多事情她都做了最糟糕的選擇。
不然我看的方法還是會差不多,因為右方直行後會有左轉燈的車轉進來。
看影片可以發現對方雖然逆向,但極度貼著線,撞擊點非常靠雙黃線延伸過來的部分。
所以有些人提到通常穿越前是會再看一下左側,問題我當下要注意右側「正常」來車。
然後由於我前面就等待好汽車補滿網狀線前的空間了,黑車又停的非常靠中線。
所以我認為右側轉彎進來的車風險高於左側,然後就遇到對方衝過來了。
從筆錄上來看,對方速度不慢,我當下看到就是心理OS:X,然後就撞了。
光是我這案子,如果沒自身的行車紀錄器證明我已應注意而未能注意,結果不會是無責。
所以我才說對方拿訟狀丟法院這招超狠,如果想說對方不管,沒在半年內提告。
就變成單方面被告,而知道後可能已經是收到傳票了。
可是她還是跑來跟我和解了,反正我只能說對方真的很逗這樣..
大概執行官也會無言,因為5K要扣東西也不知道扣什麼。
再加上所有可能手段都會讓整件事情從刑變成民,還要自付上訴費用,更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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